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053號
CYDM,105,易,1053,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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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春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
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春苗於民國105年8月5日7時30分許, 帶其所飼養之黑狗1隻,前往嘉義市東區荖藤里忠孝北街附 近堤防旁遛狗,王春苗原應注意看顧該黑狗,且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致該黑狗任意逸脫奔跑,攻擊同在現場 附近之馬女棉,並咬傷馬女棉之左手第4指(1公分淺裂傷) ,馬女棉因而驚嚇跌倒,致受有左足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涉犯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法須告訴乃論,茲 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成立而經告訴人於105年12月16日具狀 撤回
本件告訴,有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依照前開法 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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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