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5年度,1834號
CYDM,105,嘉簡,1834,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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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豐
輔 佐 人即
被 告 胞弟 吳榮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2504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榮豐使三禹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吳榮豐係址設嘉義市○區○○里○○○街 00 巷 0 號 1 樓 台灣三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為公司法第 8條所稱之負責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 人及商業會計法登記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三禹公司並未於 如附表一「期間」欄所示之期間,向如附表一「公司名稱」 欄所示之公司進貨之事實,三禹公司亦未於如附表二「期間 」欄所示之期間,實際銷貨與如附表二「公司名稱」欄所示 之公司,然基於為納稅義務人三禹公司逃漏稅捐、明知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幫助如附表二「公司 名稱」欄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 行:
㈠、自民國96年1 月起至98年4 月止,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永 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深公司)、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葳勝公司)、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憲鋒 公司)、嘉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陽公司)、台灣鉅 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馬公司)等5 家營業人取得進 項金額共新臺幣(下同)5,431 萬3,04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 82紙後,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三禹公司進項憑證,再 由三禹公司會計人員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三 禹公司接續逃漏營業稅額共271 萬5,652 元,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分別於如附表二「期間」欄所示之期間,指示不知情之三禹 公司員工,接續將三禹公司銷售貨物與如附表二「公司名稱 」欄所示之營業人永深公司、葳勝公司、圓澤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圓澤公司)、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誼勝 公司)、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晶公司) 、鉅馬公司之不實交易項目、金額等事項,登載於屬會計憑 證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張數、銷項金額等如附表二所示) ,並分別交付與如附表二「公司名稱」欄所示之公司,再由 渠等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售稅額,因而分別幫助各該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額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吳榮豐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周憲忠劉明寬顏裕峰莊宗儒、張麗卿、陳雅芬之 偵查中證述。
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3 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 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之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申請書 查詢、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專案申請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 項)、三禹公司銀行資金調查。
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5288號、10 4 年度偵緝字第2341號起訴書、103 年度偵字第27796 號追 加起訴書、103 年度偵字第2740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 年度偵字第1122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2340號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249號、104 年度 重訴緝字第5 號刑事判決、104 年度簡字第3308號刑事簡易 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6876號起訴 書、本院104 年度嘉簡字第149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836 號起訴書、102 年度 偵字第2343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 533 號刑事簡易判決、102 年度審訴字第360 號刑事判決;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
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3 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 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暨其檢附之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申報 書(按年度)查詢、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專 案申請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單(進項)、專案申請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三禹公司銀行資金調查等。三、新舊法比較及論罪科刑:
㈠、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之行為:
1、 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於98年5 月27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月29日施行,該次修正,係將稅捐稽徵法第47條



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 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 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 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移列為同條第1 項,並修正『左列』 為『下列』,且增訂同條第2 項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 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嗣稅捐 稽徵法第47條又於101 年1 月4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 月6 日施行;本次修正,則係將該條第1 項「應處『徒刑』 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 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 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觀諸上揭條文之立法理由說 明,係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認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 項第1 款原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部分, 限定僅適用有期徒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至 遲於100 年5 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 年時,失其效力;故 經立法院予以修法,並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 1 月6 日生效施行。茲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 應以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有利, 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此外,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 ,就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應處以刑罰之理由,於解釋理 由書中揭示「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必以公司負責 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致使短 漏稅捐之結果時,始有依該條應受刑事處罰之餘地。因此, 最高法院以往有關對於該條負責人處刑係基於所謂「轉嫁代 罰性質」之判例,嗣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6 月14日100 年度 第五次刑事庭會議以「不合時宜」為由,決議不再援用(參 照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會議意旨)。2、 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 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5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3、 因據前述,查被告為三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無論依修正前 後之規定,均屬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公司法 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且經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 ,以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 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應適用裁判時法即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已如前說明。 是核被告如上之行為,係犯101 年1 月6 日修正公布施行即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4、 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述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其所為犯行,即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且侵害同一法益,從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 多次舉措,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㈡、就犯罪事實欄一㈡之行為:
1、 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 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 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係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 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且該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 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2、 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稅 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 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惟前條之構成要 件,仍以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 ,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 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方屬相當。 是查,被告自96年1 月間起至98年4 月間止,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三禹公司與附表 二「公司名稱」欄所示各公司間,均無銷貨之事實,仍陸續 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開立如附表二記載之不實統一發票 合計74張),並將之交由如附表二各所列之公司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行使,以此方式幫助上揭公司逃 漏稅捐,是核被告如上行為,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3、 承上,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本院按:本件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 43條雖有於103 年6 月4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 日生 效施行(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惟查該次修正,係將 該條第3 項原定「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之文字予以刪 除,而該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自



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逕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 論處,附帶說明】。
4、 復查,被告從事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述之行為,係在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所為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且侵害同一法益,從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 多次舉措,各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 。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皆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繼查,被告所犯上揭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 條之罪(即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 罪(即犯罪事實欄一㈡)等2 罪間,衡以前者係本於為三禹 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而為,後者則係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所為,且如上各事實之行為方式,尚有 不同,因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㈣、另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 2 分之1 ;又依上開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 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 減得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及第7 條固分別規定明確。惟查,被告自96年1 月間起 至98年4 月間之期間,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之各行為 ,既均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反覆、延續實行,未曾 間斷,且侵害同一之法益,而各均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皆詳如前述;故被告本件所為之2 犯罪事實,其行為終了時 均為98年4月間,核無上揭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說明。㈤、爰審酌被告並無因案經法院科處罪刑之紀錄,素行尚佳,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擔任三禹 公司負責人,竟為三禹公司以前述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 合計271 萬5,652 元,又以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額合計249 萬4,388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核課及稅捐 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 經濟之正常發展,自均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被告 自陳為高工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5 名成年子女,現年 事已高,罹有高血壓、痛風等慢性病,需長期服藥,三禹公 司已倒閉結束營業,由子女提供生活費用之家庭經濟狀況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 以其虛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與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關於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 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 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 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經查:㈠、被告擔任負責人之三禹公司雖逃漏營業稅捐共計271 萬5,65 2 元,惟究非被告本人所取得之財產利益,而係納稅義務人 三禹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取得,自應在以三禹公司 為刑事被告之案件中宣告沒收,故並無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 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又被告雖有幫助附表二所示之各公司逃漏稅捐,然並無證據 證明被告有因此取得何種對價或利益,且附表二所示之各公 司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故 此部分亦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 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稅捐稽徵 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三禹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稅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號碼 │期間 │發票張數│金額(元)│逃漏稅額(元)│
├──┼──────┼─────┼──────┼────┼─────┼───────┤
│ 1 │永深股份有限│CU00000000│97年11月5日 │ 2 │543,000 │45,250 │
│ │公司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31日│ │362,000 │ │
├──┼──────┼─────┼──────┼────┼─────┼───────┤
│ 2 │葳勝國際股份│AU00000000│97年8月 │ 5 │839,500 │182,500 │
│ │有限公司 ├─────┼──────┤ ├─────┤ │
│ │ │AU00000000│97年8月 │ │839,500 │ │
│ │ ├─────┼──────┤ ├─────┤ │
│ │ │AU00000000│97年8月 │ │730,000 │ │
│ │ ├─────┼──────┤ ├─────┤ │
│ │ │AU00000000│97年8月 │ │547,500 │ │
│ │ ├─────┼──────┤ ├─────┤ │
│ │ │AU00000000│97年8月 │ │693,500 │ │




├──┼──────┼─────┼──────┼────┼─────┼───────┤
│ 3 │憲鋒光電科技│TU00000000│96年5月 │ 7 │980,000 │273,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175,0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945,0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945,0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840,0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945,0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630,000 │ │
├──┼──────┼─────┼──────┼────┼─────┼───────┤
│ 4 │嘉陽科技股份│RU00000000│96年2月5日 │ 7 │2,464,902 │342,579 │
│ │有限公司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5日 │ │137,360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5日 │ │387,105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5日 │ │370,586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5日 │ │193,842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12日 │ │1,366,050 │ │
│ │ ├─────┼──────┤ ├─────┤ │
│ │ │SU00000000│96年4月13日 │ │1,931,746 │ │
├──┼──────┼─────┼──────┼────┼─────┼───────┤
│ 5 │台灣鉅馬科技│明細見附件│96年1月至98 │ 61 │明細見附件│1,994,007 │
│ │股份有限公司│第116 至12│年4月 │ │第116至120│ │
│ │ │0 、346至 │ │ │、346至347│ │
│ │ │347 頁 │ │ │頁 │ │
│ ├──────┼─────┼──────┼────┼─────┼───────┤
│ │減:進貨退出│ │ │ 8 │ │121,684 │
│ │及折讓 │ │ │ │ │ │
├──┴──────┼─────┴──────┴────┴─────┼───────┤
│合 計 │ │2,715,652 │
└─────────┴───────────────────────┴───────┘
附表二:三禹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編號 │期間 │發票張數│金額(元)│逃漏稅額(元)│
├──┼──────┼─────┼──────┼────┼─────┼───────┤
│ 1 │永深股份有限│RU00000000│96年1月 │ 6 │742,857 │145,450 │
│ │公司 ├─────┼──────┤ ├─────┤ │
│ │ │VU00000000│96年9月 │ │637,080 │ │
│ │ ├─────┼──────┤ ├─────┤ │
│ │ │VU00000000│96年10月 │ │411,500 │ │
│ │ ├─────┼──────┤ ├─────┤ │
│ │ │AU00000000│97年7月 │ │401,250 │ │
│ │ ├─────┼──────┤ ├─────┤ │
│ │ │BU00000000│97年10月 │ │412,500 │ │
│ │ ├─────┼──────┤ ├─────┤ │
│ │ │EU00000000│98年4月 │ │303,800 │ │
├──┼──────┼─────┼──────┼────┼─────┼───────┤
│ 2 │葳勝國際股份│YU00000000│97年4月 │ 6 │423,000 │196,710 │
│ │有限公司 ├─────┼──────┤ ├─────┤ │
│ │ │YU00000000│97年4月 │ │799,0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725,8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687,6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840,4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458,400 │ │
├──┼──────┼─────┼──────┼────┼─────┼───────┤
│ 3 │圓澤國際股份│VU00000000│96年9月 │ 10 │489,500 │312,310 │
│ │有限公司 ├─────┼──────┤ ├─────┤ │
│ │◎原名:逸琦│XU00000000│97年1月 │ │619,790 │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公司 │AU00000000│97年8月 │ │226,190 │ │
│ │ ├─────┼──────┤ ├─────┤ │
│ │ │BU00000000│97年10月 │ │379,5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177,0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955,8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955,8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849,6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955,800 │ │
│ │ ├─────┼──────┤ ├─────┤ │
│ │ │CU00000000│97年12月 │ │637,200 │ │
├──┼──────┼─────┼──────┼────┼─────┼───────┤
│ 4 │誼勝科技股份│明細見附件│96年10月至98│ 40 │ │1,388,685 │
│ │有限公司 │第365 至36│年4月 │ │ │ │
│ │ │7 頁 │ │ │ │ │
├──┼──────┼─────┼──────┼────┼─────┼───────┤
│ 5 │瑞晶應用材料│YU00000000│97年4月 │ 7 │740,500 │271,765 │
│ │科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 │YU00000000│97年4月 │ │913,0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573,0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764,0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840,4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649,400 │ │
│ │ ├─────┼──────┤ ├─────┤ │
│ │ │ZU00000000│97年6月 │ │955,000 │ │
├──┼──────┼─────┼──────┼────┼─────┼───────┤
│ 6 │台灣鉅馬科技│RU00000000│96年2月 │ 5 │2,489,551 │179,4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RU00000000│96年2月 │ │138,733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 │ │390,976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 │ │195,781 │ │
│ │ ├─────┼──────┤ ├─────┤ │
│ │ │RU00000000│96年2月 │ │374,292 │ │
├──┴──────┼─────┴──────┴────┴─────┼───────┤
│合 計 │ │2,494,3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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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晶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三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