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5年度,128號
NTDV,105,家親聲,128,2016122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王殊芳 
相 對 人 楊浚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 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 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 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聲請,應由未成年子女楊珮筠及楊珮君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而未成年子女楊珮筠及楊珮君設籍於桃園市○○區 ○○街00○0號,且未成年子目前都在桃園與相對人居住,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佐。 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未成年子女楊珮筠及楊珮 君住居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