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5年度,58號
NTDV,105,司調,58,201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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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鴻德徐文浩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5年11月3日以投院 美民思105司暫調字第141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 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 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 相對人徐鴻德徐文浩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 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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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