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相 對 人 袁守康
相 對 人 袁百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袁福田於民國99年7月8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及相對人袁守康對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7月7日,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袁福田及相對人袁守康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生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袁守康邀同債務人袁 福田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 元,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 期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袁守康自105年3月8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袁守康尚負欠聲請人本金3,208,325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而債務人袁福田已於103年11月12日死亡,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由相對人袁守康、袁百宏繼承登記在案,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及移轉變 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 本、放款往來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通知相對人袁守康、袁百宏及債務 人袁欣黛、袁小萍(即債務人袁福田之繼承人)就本件聲請 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 袁守康、袁百宏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 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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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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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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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魚池鄉 │水社 │ │870-5 │建│109 │全部 │袁百宏、袁守│
│ │ │ │ │ │ │ │ │ │康(權利範圍│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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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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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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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1 │德化街62號 │水社段870-5地 │住宅、鋼筋混凝│一層:58.94、二 │ │全部 │袁百宏、袁守│ │
│ │ │ │號 │土造、2層 │層:67.35、騎樓 │ │ │康(權利範圍│ │
│ │ │ │ │ │:8.72,合計:13│ │ │各2分之1) │ │
│ │ │ │ │ │5.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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