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明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長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基
準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基準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
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基準
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