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28號
NTDV,105,司促,6628,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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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素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玳榕即勝豐眼鏡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一)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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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