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609號
NTDV,105,司促,6609,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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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宋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惠如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6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08年9
  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5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5年10月26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56,19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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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