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07號
NTDV,105,司促,6407,2016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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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集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振聯
代 理 人 黃俊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天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元,及(一)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二
  )其中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
  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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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