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71號
NTDV,105,司促,6371,2016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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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文宏於民國92年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9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001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31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文宏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
│  │201,79│     │月5日起   │月31日止  │十      │
│  │0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五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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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