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316號
NTDV,105,司促,6316,2016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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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3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宋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零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惠如於民國92年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10月14日止共消
  費簽帳141,50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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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