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趙國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儒鋒即陳啟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宜蓁即吳靜梅
一、債務人陳儒鋒即陳啟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
參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陳儒鋒即陳啟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吳宜蓁即吳靜梅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儒鋒即陳啟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
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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