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石旺根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石陳茶
石龍富
石英玲
石宗烈
石宗樹(兼石蔡嫦娥之承受訴訟人)
石坤明
林石碧霞
石碧珠
張博翔
張榮華
張雪凰
丁石珠雲
黃木輝(即石慶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本銓(即石慶居之承受訴訟人)
黃本政(即石慶居之承受訴訟人)
石永華
劉桂年
廖陳嬌
廖文鎬
廖文都
陳阿味
廖文雄
廖文榮
陳英輝
陳英華
陳言能
陳素卿
陳素丹
陳素滿
陳金蒼
黃繡鑾
石漢宗
石俊中
石漢結
石翠玲
石秀娥
石福梓
石綉月
石茂己
石火白
石秀娟
張正吉
張吉田
張富村
王泰裕(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王啟宏(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王意秋(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王曉芬(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王易潔(兼王榮福之承受訴訟人)
石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鈴君
被 告 陳石秀梅
石新傳
石秀香
石烜銘
石輝能
石秀雁
陳素貞
陳素秋
黃石英美
莊四妹
黃雯雯
黃純玉
黃綉君
莊黃凱
黃金華 原住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00巷00
李阿滿
黃耀霖
黃秀鳳
黃綉屏
張福祥
張芙容
張福財
張桂英
張福通
張色嬌
莊亦清
莊國棋
莊國展
莊素珍
羅對
莊登善
莊璧縺
莊堃德
莊金豹
陳菊
莊麗瓊
莊榮淵
莊世長
吳岳孟
吳岳華
陳素婚(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
石承可(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莉芳
被 告 賴淑真
石惠娟(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圳田(即石坤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青松(即李莊燕之承受訴訟人)
李木村(即李莊燕之承受訴訟人)
李木鄉(即李莊燕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宗(即李莊燕之承受訴訟人)
李光亮(即李莊燕之承受訴訟人)
李孟珠(即李莊燕之承受訴訟人)
徐戊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益塗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月二十九日 宣判。惟因本件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月二十六日陳報被告 黃金華於訴訟進行中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死亡,並提 出黃金華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 知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