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號
NTDV,103,訴,16,2016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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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楊基昌(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 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
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
被   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
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
被   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梅源
      林陳惜
      林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陳晉徹
複代理人  林進成
      柯杏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 判決,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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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