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楊基昌(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基鑫(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世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桂貞(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 楊淑慧(即楊樹木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複 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被 告 劉文欽 劉慶順 劉慶欲 劉龍濱 劉國銘 楊秋田訴訟代理人 楊朝喜被 告 温欲聰 溫東龍 趙廖秀鳳 趙四雄 趙四 趙四德 林銘信 林銘德訴訟代理人 林松雨被 告 林崧源 林東源 林梅源 林陳惜 林三源 林資源 林瑞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陳晉徹複代理人 林進成 柯杏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 判決,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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