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IEN DUAT(中文姓名:陳進耀;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TIEN DUAT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上列被告TRAN TIEN DUAT(中文姓名:陳進耀)因違反森林 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5 年度 偵字第253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有共犯 陳明華、謝傳中、證人黃敏華等人之陳述及警方職務報告2 紙、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3 紙、贓物保管領據1 紙、 南投林管處之職務報告1 紙、查獲之盜伐現場照片、贓物藏 匿處照片、第134 林班扁柏被盜位置圖、南投林管處函附森 林被害告訴書、森林被害報告書、被害材積表、價金(贓額 )查定書、贓物照片等附件,以及扣押之扁柏角材15塊、載 運盜伐人員暨器物所用車輛、盜伐工具、盜伐時聯絡機具等 扣案證物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森林 法第52條第2 項、第1 項第1 、4 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 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之逃逸外勞,在臺無固 定之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之供述與共犯 陳明華、謝傳中所述不一,另尚有3 名越南籍逃逸外勞未到 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執行。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5 年8 月9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辯護人固以:被告依據所調 查之證據,難以認定被告有何違反森林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等語。惟查,證人謝傳中於審理中證稱,被告為伊所雇 請負責上山砍木頭的工人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37 頁),參 以共犯陳明華亦供稱,確定被告為跟伊在盜伐現場一起2 、 3 天之外勞等語(參見本院卷第103 頁反面),復有上開警 方職務報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參,是被 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森林法第52條第2 項、第1 項第1 、4 款之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等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則辯護人上開所辯,顯乏實據;又其餘應予羈押之事由均 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並 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