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900號
NTDM,105,聲,900,201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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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景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景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景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3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 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 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 字第1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6 月確定;同年間先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分別以100 年度訴字第5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100 年度訴字第5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同年間 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77 號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共3 罪)、4 月(共2 罪)確 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 第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共3 罪)確定;101 年 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4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 聲字第76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而受刑 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11月2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6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25日法 授矯字第10501842661 號函檢附之該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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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