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547號
NTDM,105,審易,547,201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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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進欽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2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余進欽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 條 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 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經告訴人劉俊修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參,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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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