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1280號
TNEV,105,南簡,1280,2016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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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彭慶章
被   告 宋盈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該裁 定業於10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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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