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20號
原 告 桂花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張權發
被 告 劉必成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下午2 點45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應通知證人朱占財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