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183號
TNEV,105,南小,1183,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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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軼倫
被   告 李金水即李明仁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清敦即李明仁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李春足即李明仁之繼承人
被   告 楊李烏力即李明仁之繼承人
被   告 李銀樹即李明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18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柒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壹 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明 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千玲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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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