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396號
TPBA,105,訴,396,2016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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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謝美月
許玄樟
 許振豐
 許昀鎧
 許仟瑜
 許吳清子
 吳盛鋐
 許圳卿
 許桐福
 許惠靜
 許良源
 許玉齡
 許家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游仕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鄭盛鴻等與被告內政部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
,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許阿新於104年6月12日去世,聲明 人許吳清子等8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爰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又原告許文忠於104年4月13日去世,聲明人謝美月等5人為 其法定繼承人,亦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因 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 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 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準此以論,當事人於起訴時已經死 亡者,因其不具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主體,無從發生訴 訟關係,其繼承人亦無由承受該不存在之訴訟程序。查本件 訴訟係由原告鄭盛鴻等27人於105年3月10日下午17時52分向 本院提出,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稽(見本院 卷第16頁)。其中原告許阿新許文忠均在起訴之前,分別 於104年6月12日、104年4月13日死亡,有卷附之戶籍謄本為 證(見本院卷第280、266頁)。因許阿新許文忠於本件起訴 時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甚明,以其名義具狀起訴,並不



發生訴訟關係,該部分起訴自屬不合法,由本院另以裁定駁 回,是以,本件訴訟無從由聲明人許吳清子等8人本於許阿 新之繼承人地位承受訴訟,亦無從由聲明人謝美月等5人本 於許文忠之繼承人地位承受訴訟。從而,聲明人許阿新之繼 承人許吳清子等8人,及許文忠之繼承人謝美月等5人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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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