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647號
TPBA,105,訴,1647,2016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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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高濟中
被 告 交通部
代 表 人 賀陳旦(部長)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李逸洋(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5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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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