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良民(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105年1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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