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
105年12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灣產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笠島亨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蔡秉叡 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
黃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
國103年7月7日衛部法字第103000579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經本院以104年4月9日103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駁回,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7日104年度判字第4
93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原處分1及原處分2)均撤銷。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及9月17日、24日、25日,在花 蓮縣○○市○道路00號(美崙店)聚集民眾,分別推銷販售 「久宝」及「維他力士」食品,經被告審認原告上開4次 宣傳內容均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乃以原告違反行為 時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品衛生管理法,103年2月5日修 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 第45條規定,以103年1月17日府衛藥字第1030006649號行政 處分書(下稱原處分1),處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罰 鍰。另認原告於102年8月28日及11月18日、19日、20日在同 址,分別推銷販售「基多蜂膠」及「久宝」食品,該4次 宣傳內容涉及醫療效能,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 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以103年1月17日府衛藥字第1030 006656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分2)處原告320萬元罰鍰。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本院以104年4月9日103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駁回,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7日104年度判 字第493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認定原告於102年8月12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24 日、102年9月25日宣傳「久宝」、「維他力士」之行為涉 及販售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產品之宣傳,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28條第1項;102年8月28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 11月19日、102年11月20日宣傳「基多蜂膠」、「久宝」 之行為涉及醫療效能之宣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 2項規定,分別以原處分1、原處分2,裁罰原告40萬元、320 萬元罰鍰,爰循序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向所屬花蓮美崙店員工查證被告所指述之行為是否屬實 ,該店員工表示應無上開處分書所指述之行為,原告為釐清 事實,曾向被告請求閱覽錄音光碟,惟迄今未獲取光碟,是 以原告就被告所指述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無法釐清。被告明 知原告因被告未提供上開期日之錄音而無法查證員工行為是 否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規定,仍在未給予充分 資訊之狀況下維持原處分,實有可議之處。被告於本件訴訟 中雖將錄音檔、檢舉人訪問紀要列附件作為證據,惟卻未將 該等證物寄送原告,且經原告閱卷結果,被告亦未提出完整 原處分卷,以致原告就被告所指述之違法行為是否存在無法 釐清,行政訴訟法第163條、第164條規定,被告有義務將上 開資料公開,以確保人民訴訟上權利,並能實質就相關事實 進行攻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精神採取有利原告 之認定,否則行政救濟效果將大打折扣,難以保障人民之訴 訟權。又原告前與被告就藥事法案件發生爭訟,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確定在案,被告在該訴訟中將檢舉錄 音光碟、檢舉人訪談紀要供原告閱覽,未曾發生任何不良結 果,可見本件被告並無拒絕提供之理由。
㈢本件原處分1、原處分2就行為數之認定有所違誤: ⒈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意旨可知,行 政機關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之事實,僅只能進行一次裁罰評 價,並做出一次處分,目的即在於避免破壞法秩序之安定 及背離人民之信賴;若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之事實多次裁罰 ,顯即未符法治國之依法行政要求,自構成處分違法;次 按,行政法院24年判字第71號判例、同院45年判字第4號 判例,均以行為人決意作為認定行為數之標準。最高行政 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亦可資參照。 ⒉本件原告基於宣傳「久宝」、「維他力士」、「基多蜂 膠」食品之目的,於花蓮美崙店進行一系列宣傳活動,行 為時間均相距不久,並無明顯間隔存在,其中102年9月24 日、102年9月25日宣傳「維他力士」,以及102年11月18 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20日宣傳「久宝」均期
日連續,產品同一,該等宣傳行為均係出於單一意思決定 ,僅分成數日實施,以便達到最終整體行銷之目的,屬一 行為範疇,並非於各日另行起意所為之獨立行為,依上開 法律及實務見解,本件原告之行為既係出於單一決定之連 續舉止,應評價為一行為,不應分別處罰。
㈣被告認定原告有多次宣傳違法而加重處罰,被告之處罰亦屬 過高,違反比例原則,就處系爭罰鍰,並未提出合理、適當 之裁罰理由,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罰法第18條、 憲法第23條,構成裁量濫用:
⒈參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 統一裁量基準」(下稱臺北市政府裁量基準)處理違反食 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第13項、第14項之裁罰標準 ,實務上,大羽國際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9日宣傳「衛爾 好長骨補髓精」、99年8月24日、99年8月26日宣傳「天地 五行普濟消毒飲」,違反藥事法,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 上開基準裁罰28萬元罰鍰(共3件,第1件處20萬元,每增 加1件,加罰4萬元,合計28萬元)。本件被告就102年8月1 2日、102年9月17日、102年9月24日、102年9月25日宣傳 「久宝」、「維他力士」涉及不實、誇大行為,處以10 萬元罰鍰,4件共計40萬元;102年8月28日、102年11月18 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20日宣傳「基多蜂膠」、 「久宝」涉及宣傳醫療效果,處以80萬元罰鍰,4件共 計320萬元,並未採取上開調整罰鍰額度方式處理,反係 以倍數裁罰,造成裁罰金額過重之結果,顯然違反比例原 則。
⒉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 規定及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31號判決意旨,原告係首次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100年12月30 日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與本件不同。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處罰者係宣傳涉及不實、誇 張或易生誤解之行為,與同條第2項宣傳涉及醫療效果, 兩者規範之行為不同,分屬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被告既將 上開宣傳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不實之行為與宣傳涉及醫療 效果分以不同處分書裁罰,所引用之法律亦區分第1項、 第2項,應知悉本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行 為無論於事實上、法律上均與被告100年12月30日府衛藥 字第1010034122號裁罰處分不同,卻仍以原告前遭被告裁 罰為由加重處罰,顯然有所違誤。此外,原處分書中並未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考量受 處分人行為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
受處分人資力之判斷,是以被告此部分加重處罰並無理由 ,係裁量濫用,構成得撤銷之事由。
㈤原處分書指稱原告係連續性、全國性之惡性行為,遂予以重 罰云云,惟查:原告除本件裁罰及被告100年12月30日府衛 藥字第1010034122號裁罰處分外,並無其他宣傳涉及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或醫療效果之不良紀錄,被告稱認定原告係 連續性行為,並無所本;此外,原告除於被告管轄區域遭裁 罰外,於其他縣市並無因宣傳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或 醫療效果之行為遭裁罰紀錄,被告逕以原告花蓮美崙店本次 裁罰,即斷定原告係全國性、連續性惡性行為,做成高額罰 鍰之處分,實質上係就未經查證之事實加以處罰,存有瑕疵 。退萬步言,據被告所提理由,認定原告係全國性之違法行 為,故加重裁罰金額,然此一理由係將被告管轄範圍外之違 法行為一併處罰,行政處分欠缺管轄權,亦屬裁量逾越,應 予以撤銷。其次,原告在台經營20餘年,員工多有10年以上 資歷,係正當經營之穩重企業,重視員工教育,並非不負責 之企業。惟因此類保健食品,因性質係對人體健康有益,一 般人認知上難以與醫療效果完全切割,是以臨場宣傳時常有 口誤出現,此係根基於宣傳者潛意識之影響,並非存心違反 相關規範。再者,按「販售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產品」或 「醫療效能」係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人民之行為是否構成上 開要件,全憑被告之認定,一般人難以辨明。被告早於102 年8月即認定原告於行銷時有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卻故意 隱而不發,令原告在不知已遭認定有違反衛生法規狀況下, 持續宣傳商品,事隔5個月後方以高額罰鍰加以裁處,原告 一方面內部進行檢討外,亦對被告之處置方式感到不解,被 告基於公益急迫性,對不知已觸犯衛生法律之人民有立即作 為或進行行政指導之義務,而非見人民於無知狀況下觸犯法 規仍冷眼旁觀,坐令損害擴大,原告於陳述意見時曾詢問被 告承辦人員,該員竟稱:係檢舉人要求云云,不禁令人懷疑 ,究竟是何種原因令衛生主管機關捨棄高度公共利益考量, 暫緩行政處分,實令人不解。綜觀原告前曾遭被告以101年3 月1日府衛藥字第1010034124號行政處分處1000萬元罰鍰, 因裁量濫用,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衛生福利部訴 願審議委員會衛部法字第1021700003號決定撤銷,本件刻意 養案顯係針對原告之打擊行動等情。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 處分(含原處分1及原處分2)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三、被告則以:
㈠查原告於美崙店違規宣稱販賣食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8條第1項規定計4件:
⒈102年8月12日宣傳販售商品「久宝」宣傳內容:「… …其實現在我們的人會生病跟什麼東西有關?細菌、血液 對不對?你看喔,現在有很多的人血液比較濃稠,會不會 容易生病?會,……所以相對的阿我們的生病一定跟甚麼 東西有關係?血液,那我們要讓我們的血液變得乾淨的話 要怎麼辦?對嘛,久宝一定要記得吃嘛對不對?因為久 宝是吃甚麼的?心血管的嘛,就好比我們人講的呀,你 要老的比較慢的話,要吃甚麼?對,人要老的慢就是要吃 酵素,酵素可以讓我們的人老化變的比較慢一點點,好所 以呢血液,你要血液好的話就要怎樣?久宝一定要吃… …」等語。
2.102年9月17日宣傳販售商品「維他力士」宣傳內容:「… …所以現在自殺的人有沒有越來越多?自律神經失調了呀 對不對?那我們要讓我們的腦呢不要讓他失調的話?要不 要補充營養?要嘛對不對?那今天還要不要吃?要喔來, 那要吃的話來,麻煩一下喔,來今天一樣喔,兩顆怎麼樣 ?含在你的舌頭下面好不好?麻煩一下喔,喔來保護你的 眼睛、顧你的鼻子、顧你的心臟、失調去的地方都會做一 個調整,……來雪雲阿姨,大家好,來雪雲阿姨也是吃蠻 久的,吃了很好睡覺,你以前不好睡嗎?一直很好睡啦, 那你那裡有改善?那裡有感覺?就是頭阿?還是眼睛阿? 鼻子阿?心臟阿?皮膚呀?最主要就是?精神很好啦,好 那其實喔,年紀大的人精神好是一件好事情喔,總比說你 坐在這邊都懶懶的沒精神,這就代表你已經要生病了嘛對 不對?好來謝謝,所以像這個維他力士呢,基本上有很多 人吃了都很好喔,很多人都在問你們的維他力士有沒有要 做活動了?我吃了都快吃完了,都還沒做活動,跟你們借 又不好意思,維他力士一罐幾粒?540粒,來65歲以上吃 三粒,70歲吃4粒,85歲以上的吃到5粒,這樣對你們的調 整很好,這樣維他力士一罐540粒,價錢多少還記得嗎? 多少?一萬一千八百元……」等語。
3.102年9月24日宣傳販售商品「維他力士」宣傳內容:「… …我們人一定要對自己的腦來做一個保養啦,維他力士為 什麼好?他就是腦的一個營養物質呀,我們要等到人都癡 呆了在來做保養嗎?來不急了嘛,所以是不是要等人好好 的時候就趕快做一個保養,尤其是你已經開始忘東忘西的 人,這種人就要小心了喔,所以要趕快喔,這樣意思了解 嗎?上次有講到,65歲以上的人要吃幾顆?3顆嘛,70歲 以上的人吃幾顆?四顆,80歲的人吃幾顆?6顆對不對?
所以基本上呢其實有非常多的客人都吃了非常的好啦,不 是只有我們美崙店,花蓮店、玉里店、光復瑞穗店都有很 多客人都吃了很好,而且我們花蓮店還有客人他說:記憶 力都變的比較好……那我們請美崙店的客人幫我們做一個 發表,然後我們就準備下課了好不好?第一位:謝井旺爸 爸,……其實都有在吃維他力士啦,為什麼會想吃維他力 士,吃了以後有什麼地方做了改善?之前你是頭受傷嗎還 是怎麼樣頭會痛?你是吃了以後那邊改善,你吃了那邊好 ?那邊改善?阿我知道了,之前井旺爸爸有跌倒過,有車 禍過嘛,所以說腦也是有傷到吧,哈所以說變天的時後頭 會痛嘛,但是吃完了以後就改善了,好吃了以後一定要繼 續吃,做保養,好一天吃幾顆?5顆好,謝謝,接下來歡 迎留美阿姨,好來留美阿姨來,來大家好,留美阿姨來請 問一下喔,你這個維他力士留美阿姨之前都沒有聽過,就 算他吃完了他也會跟妞妞講:不好意思我的維他力士吃完 了,你可不可以借我一罐小罐的吃看看,繼續啦一定要繼 續吃,之前也有講過嘛,你東西要是斷掉要從新開始?要 呀,那你之前不就白做工了,對不對?所以你要持續給他 吃,阿這樣吃下來感覺那裡做一個改善?很好,那裡很好 ?頭會暈,現在不會,來,如果我們人喔晚上不好睡,早 上起來血壓不是升高就是頭會暈,對不對?所以走路都會 偏啦喔,對不對?可是現在吃了之後,晚上好睡,頭也不 會暈了,有沒有很好?有嘛,那一天吃幾顆?也是吃5顆 喔……」等語。
4.102年9月25日宣傳販售商品「維他力士」宣傳內容:「… …所以基本上呢這個維他力士,他是一個非常好的一個營 養物質,他是針對我們腦部不要讓他退化的一個非常好的 一個營養,他可以多做一個補充,基本上呢,也有很多的 客人基本上都吃的很好,他不是只針對你的腦部而已,他 是針對你的全身上下的神經,來做一個調節,所以有一些 身體不好的地方都可以來做一個調節,所以那麼多年來為 什麼客人吃了效果這麼好,決對是有他的公信力在……」 等語,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已屬明確。 ㈡原告於美崙店違規宣稱販賣食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 條第2項規定計4件:
1.102年8月28日宣傳販售商品「基多蜂膠」宣傳內容:「… …阿這個腎也是會發炎,眼睛也會發炎,角膜炎呀,還 有呢鼻子會不會發炎?……所以呢發炎在全身上下你只 要有器官的地方,都會怎麼樣?都會發炎,他蜂膠呢就 是怎麼樣?他對發炎呢非常的好,我們講過蜂膠是什麼
?消炎、殺菌、止痛,所以呢平常你有在喝蜂膠的話, 每天你就這樣子喝,如果有腸胃不好的,胃潰陽的,也 適合喝蜂膠,喝到胃會慢慢合起來了,都不用在去照胃 鏡了,那在來呢,有發炎的症狀你每天喝蜂膠的話,你 就不用在去吃什麼抗生素呀,打那個抗生素呀……」等 語。
2.102年11月18日宣傳販售商品「久宝」宣傳內容:「… …所以說久宝主要是吃那裡的,心血管的,可以讓你 不要中風啦,所以說花這個錢比較爽還是花看護的錢比 較爽,當然是花這個錢比較爽,所以說這樣你們知道正 確的觀念就好了,……久宝這個東西一定要每天吃, 你一天沒吃就沒作用了,他的效果只有24個小時而已, 跟你吃藥一樣呀,你要吃降血壓的要是不是每天都要吃 ?這樣你血壓才不會高呀,就跟久宝一樣,每天都要 吃,你不要有一天吃有一天沒吃……」等語。
3.102年11月19日宣傳販售商品「久宝」宣傳內容:「… …那很多人說那我為什麼要來吃久宝,我們今天來說 為什麼,你為什麼要來吃久宝?為什麼?怕中風,久 宝為什麼?因為大家都怕中風,來來為什麼?你買來 要做什麼?保顧血管,你自己有訂久宝嗎?有,那你 為什麼要吃久宝?吃了變瘦就對了,還要運動啦,還 有沒有?我有高血壓,吃了就降下來了,這要有吃久宝 的人才講喔,我說真的,吃了顧心血管,清血油、清 血路,你為什麼要吃久宝?清血油,你看大家都一樣 ,我膽固醇很高,對,膽固醇很高的人就要吃久宝。 好來,你為什麼要吃久宝?沒有高血壓的人,可以預 防心血管阻塞,來他講這句話是最實在的,都有需要, 好等一下喔,等一下我在問你喔,其實你們講的都是對 的,你們吃的很好,那我就會鼓勵你們吃,因為這個是 不能開玩笑的……」等語。
4.102年11月20日宣傳販售商品「久宝」宣傳內容:「… …好我們現在講到久宝,有的人說喔,久宝我們為 什麼要吃久宝?你聽好喔,一聽好呦,你的高血壓, 你的血油、你的糖尿病就好了,所以我們反而三高的人 ,你要有禁忌……那我們要來吃久宝,為什麼要吃久 宝?很簡單嘛,因為第一個裡面有個配方,對你的心 血管疾病很好,阿姨這樣講真的就很高興了對不對?像 有的人吃了我心臟變的很好,我也覺得很高興,但是, 你會是今天吃,明天就變好?不可能,你吃多久?你吃 這件而已嗎?對呀吃三週呀,這樣聽的懂意思嗎?……
」等語,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至為明確 。
㈢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5年 4月13日衛署食字第0950014814號函所示,原告宣稱「蜂膠 」「久宝」「維他力士」產品對人體諸多生理功能及改變 身體外觀字詞,以達招徠消費者目的,整體表現已涉及醫療 效能的詞句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屬違規食品廣告 ,應無疑義。本案原告經民眾檢舉宣傳食品廣告產品及提供 食品廣告錄音檔,經花蓮縣衛生局審認宣傳錄音檔內容已涉 及醫療效能的詞句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屬違規食 品廣告之違規事實,是本件經被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事 實及證據,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相關資料附卷可稽, 違規事證明確,足堪認定,原處分自屬有據。
㈣原告於全省各縣市共計73個聚集老人推銷產品之販售場所, 僅花蓮縣就設立6個聚集老人販售場所,被告經常接獲民眾 電話檢舉,原告以聚集老人家兜售產品並兼以消費者見證的 手法推銷,並先以銷售誇大產品功效之廉價商品,獲取民眾 信任,漸進式的推出動輒數萬元高價商品,以「特價」、「 優惠」等方式來挑起消費者購買案內廣告宣稱療效商品之慾 望,此等以違規廣告誘使民眾以金錢購買相關產品,嚴重影 響國人身心健康,原告在台經營20餘年,即有義務確認所販 售產品之屬性及其相關規定。原告於100年12月30日販售食 品「關之寶」涉及醫療效能之推銷經被告101年3月1日府衛 藥字第1010034122號處50萬元罰鍰在案(違反食品衛生管理 法(舊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依第32條規定:違反第19條 第2項規定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經判決 確定(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今再度違規,足堪 證明此為其經營本質及宣傳方式,原告此連續性之惡性行為 實應予以加重處分。被告已就原告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 等因素衡平考量,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爰 予重處。臺北市政府裁罰基準,對被告不具拘束力。再者, 本件原告係採會員制銷售產品,致被告不易查緝,且本案乃 被告接獲檢舉人檢附錄音資料之檢舉,方查悉原告有本件違 規事實,被告實無拖延養案之情形。
㈤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392號判決意旨,不能認違反 平等原則等,而請求撤銷原處分。又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339號判決、 司法院釋字第604號解釋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 104號判決,本件原告在上開地點為系爭食品之宣傳廣告, 係在不同日期,向不同之顧客群訴求,1次廣告即有其單一
之危害性產生,應認為每一期日之宣傳廣告即為單一行為。 本案依宣導廣告日期認定違規行為,核無不合。被告為保護 消費者權益,並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重要性與急迫性,每件 違規行為爰於法定罰鍰額度裁罰,並無不當;本件原告係廣 邀多數不特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並於不同時間先後 向甫為原告之會員推銷產品,會員對象均屬不同,所造成之 危害性乃分別產生成立,故被告依原告數次販售宣傳時期分 別認定違規行為之次數,自無不合。
㈥本件原告聲請閱覽錄音光碟部分,因恐使原告得以特定檢舉 人之身分,是基於下述法規所規範之保密目的,應不予以公 開閱覽。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3條、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 獎勵辦法第7 條及「花蓮縣檢舉違反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 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作業要點及獎勵金核發流程」 第14點亦載有明文。前開錄音檔之電磁紀錄與檢舉人之訪問 紀要均因涉及檢舉人之身分資料與可得特定檢舉人身分之聲 音等生理特徵,如經提供予原告將使原告得以特定檢舉人之 身分,類此均有使檢舉人身分曝光之風險,而有悖於上述規 定,是被告將原處分卷「不得提供閱覽」部分,檢舉人訪問 紀要,原處分卷「9、錄音檔、錄音檔案內容文字」等資料 光碟列為保密事項,洵屬有據。原告閱覽此部分資料之聲請 ,自應予否准。其次,原處分卷所製作之譯文,乃被告承辦 人為調查原告有無本事件之違章事實所製作之文書,被告實 無動機亦無誘因,且被告亦已將該譯文之錄音檔案檢送到院 ,以資佐證,足證該譯文內容之真實性無庸置疑。再者,細 繹原處分卷附件9之譯文內容,亦可知悉相關違規情節確係 於原告美崙店,實無勘驗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 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之爭點:
原告有無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 定之行為?原處分1及原處分2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比 例原則?裁量濫用之瑕疵?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8條規定:「(第1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 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 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
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 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第45條規定:「(第1項)違反第28條第1 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 申請重新登錄。(第2項)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 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第3項)違反第28條有關 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2項規定處分外,主管 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 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 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第 4項)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 廣告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㈡次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28日署授食字第10130000 20號令發布(103年1月7日修正)之「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下稱認定 基準)規定:「……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 認定基準如下:㈠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 情形:例句:……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2、宣稱減 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3、宣稱產品對疾病 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例句:……改善…發炎…止痛… ㈡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 或易生誤解:1、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補腦。增強 記憶力……2、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例句 :保護眼睛。……」乃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為維護國人健康 ,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禁止食 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所訂定 ,就第三點有關「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 準」屬於執行技術性、細節性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自得予以適用。
㈢關於原告有無違反行為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之行為之爭點部分:
⒈查原告於102年8月12日及9月17日、24日、25日在花蓮縣 ○○市○○路00號(美崙店)聚集民眾,推銷販售「久宝 」、「維他力士」食品,情形如下:
⑴102年8月12日推銷販售「久宝」,宣稱「……所以相
對的阿我們的生病一定跟甚麼東西有關係?血液,那我 們要讓我們的血液變得乾淨的話要怎麼辦?對嘛,久宝 一定要記得吃嘛對不對?因為久宝是吃甚麼的?心 血管的嘛,……,好所以呢血液,你要血液好的話就要 怎樣?久宝一定要吃…」等語,宣稱「久宝」是心 血管的食品,可改善「血稠稠」(血濁),使血液乾淨 ,已經涉及醫療效能(認定基準三、㈠)。
⑵102年9月17日推銷販售「維他力士」,宣稱「……那我 們要讓我們的腦呢不要讓他失調的話?要不要補充營養 ?要嘛對不對?那今天還要不要吃?要喔來,那要吃的 話來,麻煩一下喔,來今天一樣喔,兩顆怎麼樣?含在 你的舌頭下面好不好?麻煩一下喔,喔來保護你的眼睛 、顧你的鼻子、顧你的心臟、失調去的地方都會做一個 調整,……你是吃了以後那裡好?那裡改善了?以前都 會頭暈頭痛,以前有沒有看醫生?沒看醫生就給他痛就 是了?那你現在吃完了以後頭還會痛嗎?不會了,喔不 錯喔,來謝謝,來這3顆請你吃,……」等語,宣稱可 以保護眼睛、顧心臟,改善頭暈頭痛,均屬涉及生理功 能及五官之誇張或足以產生誤解之詞句(認定基準三、 ㈡1.2.)。
⑶102年9月24日宣傳販售商品「維他力士」宣傳內容:「 ……我們人一定要對自己的腦來做一個保養啦,維他力 士為什麼好?他就是腦的一個營養物質呀,我們要等到 人都癡呆了在來做保養嗎?來不急了嘛,所以是不是要 等人好好的時候就趕快做一個保養,尤其是你已經開始 忘東忘西的人,這種人就要小心了喔,所以要趕快喔, 這樣意思了解嗎?上次有講到,65歲以上的人要吃幾顆 ?3顆嘛,70歲以上的人吃幾顆?四顆,80歲的人吃幾 顆?6顆對不對?所以基本上呢其實有非常多的客人都 吃了非常的好啦,不是只有我們美崙店,花蓮店、玉里 店、光復瑞穗店都有很多客人都吃了很好,而且我們花 蓮店還有客人他說:記憶力都變的比較好……那我們請 美崙店的客人幫我們做一個發表,然後我們就準備下課 了好不好?第一位:謝井旺爸爸,...其實都有在吃維 他力士啦,為什麼會想吃維他力士,吃了以後有什麼地 方做了改善?之前你是頭受傷嗎還是怎麼樣頭會痛?你 是吃了以後那邊改善,你吃了那邊好?那邊改善?阿我 知道了,之前井旺爸爸有跌倒過,有車禍過嘛,所以說 腦也是有傷到吧,哈所以說變天的時後頭會痛嘛,但是 吃完了以後就改善了,好吃了以後一定要繼續吃,做保
養,好一天吃幾顆?5顆好,謝謝,接下來歡迎留美阿 姨,好來留美阿姨來,來大家好,留美阿姨來請問一下 喔,你這個維他力士留美阿姨之前都沒有聽過,就算他 吃完了他也會跟妞妞講:不好意思我的維他力士吃完了 ,你可不可以借我一罐小罐的吃看看,繼續啦一定要繼 續吃,之前也有講過嘛,你東西要是斷掉要從新開始? 要呀,那你之前不就白做工了,對不對?所以你要持續 給他吃,阿這樣吃下來感覺那裡做一個改善?很好,那 裡很好?頭會暈,現在不會,來,如果我們人喔晚上不 好睡,早上起來血壓不是升高就是頭會暈,對不對?所 以走路都會偏啦喔,對不對?可是現在吃了之後,晚上 好睡,頭也不會暈了,有沒有很好?有嘛,那一天吃幾 顆?也是吃五顆喔…」等語。宣稱可以增強記憶力,改 善頭痛,「頭也不會暈了」等生理功能,乃涉及誇張或 產生誤解之詞句(認定基準三、㈡1.2.)。 ⑷102年9月25日宣傳販售商品「維他力士」宣傳內容:「 ……所以基本上呢這個維他力士,他是一個非常好的一 個營養物質,他是針對我們腦部不要讓他退化的一個非 常好的一個營養,他可以多做一個補充,基本上呢,也 有很多的客人基本上都吃的很好,他不是只針對你的腦 部而已,他是針對你的全身上下的神經,來做一個調節 ,所以有一些身體不好的地方都可以來做一個調節,所 以那麼多年來為什麼客人吃了效果這麼好,決對是有他 的公信力在…」等語,宣稱係「針對我們腦部不要讓他 退化的一個非常好的……」、調節全身神經等生理功能 ,已涉及誇張或產生誤解(認定基準三、㈡1.2.)。 ⑸就102年9月17日、24日、25日部分,依上開詞句,易使 消費者誤認食用「維他力士」食品則具有改善頭暈頭痛 、增強記憶力、補腦、調節神經等之功效,依前揭認定 基準,已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原告有違反食品衛生管 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堪以認定。另原告於102 年8月12日宣傳販售「久宝」,宣稱具清血功效,易 使消費者誤認用「久宝」食品可使「血稠稠」改變乾 淨,已述及醫療效能,該行為核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28條第2項規定。
⒉原告於102年8月28日及11月18日、19日、20日在同址聚集 民眾,分別推銷販售「基多蜂膠」、「久宝」食品部分 :
⑴102年8月28日宣傳販售商品「基多蜂膠」宣傳內容:「 ……阿這個腎也是會發炎,眼睛也會發炎,角膜炎呀,
還有呢鼻子會不會發炎?……所以呢發炎在全身上下你 只要有器官的地方,都會怎麼樣?都會發炎,他蜂膠呢 就是怎麼樣?他對發炎呢非常的好,我們講過蜂膠是什 麼?消炎、殺菌、止痛,所以呢平常你有在喝蜂膠的話 ,每天你就這樣子喝,如果有腸胃不好的,胃潰瘍的, 也適合喝蜂膠,喝到胃會慢慢合起來了,都不用在去照 胃鏡了,那在來呢,有發炎的症狀你每天喝蜂膠的話, 你就不用在去吃什麼抗生素呀,打那個抗生素呀…」等 語,可見原告宣稱其商品可以治療胃潰瘍病,已經涉及 醫療效能(認定基準三、㈠)。
⑵102年11月18日宣傳販售商品「久宝」宣傳內容:「 …所以說久宝主要是吃那裡的,心血管的,可以讓你 不要中風啦,所以說花這個錢比較爽還是花看護的錢比 較爽,當然是花這個錢比較爽,所以說這樣你們知道正 確的觀念就好了,…久宝這個東西一定要每天吃,你 一天沒吃就沒作用了,他的效果只有24個小時而已,跟 你吃藥一樣呀,你要吃降血壓的要是不是每天都要吃? 這樣你血壓才不會高呀,就跟久宝一樣,每天都要吃 ,你不要有一天吃有一天沒吃…」等語,可見已經涉及 醫療效能「降血壓」(認定基準三、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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