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北簡字第100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温財金
劉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2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溫財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温財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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