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李易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洽棋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