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149號
TPEV,105,北補,1149,20161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李易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洽棋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