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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