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1066號
TPEV,105,北補,1066,2016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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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陳春樺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甦芙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雪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86元(計算
式:67,304元+15,282元=82,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 1,000
元÷2 =50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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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甦芙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