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4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一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果真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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