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305號
原 告 汪美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何朝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