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305號
TPEV,105,北簡,15305,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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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305號
原   告 汪美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何朝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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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