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5210號
TPEV,105,北簡,15210,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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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2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華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2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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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