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191號原 告 呂仲員被 告 吳達奎(即吳堂樂)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2時25分於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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