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3080號
TPEV,105,北簡,13080,2016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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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080號
原   告 帆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龍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105 年10月21日寄存新 北市錦和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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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帆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