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2963號
TPEV,105,北簡,12963,201612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963號
原   告 張筱依
訴訟代理人 洪鈞昊
被   告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 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5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