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2508號
原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湯玲珍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無線寬頻接 取業務(WiMAX)設備設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附 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 約定於門牌編號新北市○○區縣○○道○段000號頂樓面積 約五坪平面空間及水塔頂平台供被告設置通信設備,並約定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3,100元。惟被告於103年8月1日 起迄今已積欠10個月租金未按月支付,原告已於104年4月13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迄未獲被告回應,爰依系爭租約請 求被告給付租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7,9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無線寬頻接取 業務(WiMAX)設備設置契約及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 雖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具體指明抗辯事 由,並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7,9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105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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