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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2411號
TPEV,105,北簡,12411,2016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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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411號
原   告 林佑吉即吉鑫鐵工廠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99,518元 ,應繳納裁判費167,760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所餘167,260 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 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241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 3 日內補繳,原告於105年10月5日收受裁定,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2紙、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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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