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寬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1萬1,1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