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1631號
TPEV,105,北簡,11631,2016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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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寬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1萬1,1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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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