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5年8月8日補繳裁判費 ,並無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事,請求廢棄原裁定云 云。
經查,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以抗告人未依105年8月12日裁定 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於105年11月15日以裁定駁回抗 告人之起訴,惟抗告人已於105年8月8日補繳裁判費,有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為證,故抗告人請求撤銷上開駁回起訴裁定,為 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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