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5年度,23號
TPEV,105,北消小,23,2016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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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23號
原   告 陳淑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歆宜
原   告 黎鈺琦
被   告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淑娟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歆宜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黎鈺琦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陳淑娟吳歆宜黎鈺琦分別透過訴外人李 薏萱、陳盈羽,向被告購買2016 RM Live in Taiwan見面會 票券各2張、1張、2張,各計新臺幣(下同)13,000元、 5,500元、13,000元,詎被告遲至105年1月18日始寄出門票 ,致原告錯失同年月19日最後可退票期限,此為單方面拒絕 退票,已違反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明定消費者在開演前10天、支付票價10%以下手續費,皆 可申請退費之規定,原告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兩造間之契約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購票款項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票券、存證信函、票卷 延遲寄送證明、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電子郵件、對話紀錄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6頁、第47頁至第50頁),又 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則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陳淑娟



黎鈺琦各13,000元、原告吳歆宜5,500元,洵屬有據。五、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購票款項,係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然未定有給付期限,自應自被告受給付催告時始 負遲延責任,故原告均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5年11月19日(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陳淑娟13,000元,及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吳歆宜5,500 元,及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黎鈺琦13,000元,及自105年1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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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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