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549號
TPEV,105,北小,3549,2016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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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549號
原   告 張瑞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筱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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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