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545號
TPEV,105,北小,3545,201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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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545號
原   告 逗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焜郁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昌行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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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逗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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