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1308號
TPEV,105,北小,1308,2016122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曉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