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原 告 李綉華
林進村
黃家羚
劉蔡美玉
蔡進村
黃仕竹
周純宜
陳南英
黎氏寧
劉素茶
楊宇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美娥
被 告 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105年12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
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欄位㈦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欄位㈦所示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主張其分別於如附表所之到職日受雇於被告 公司派駐於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負責廁所清潔及垃圾清運工作 ,約定月薪固定為白天班新臺幣(下同)23,000元,若有加 收垃圾之工作項目則為月薪26,000元(23,000+3,000),另
擔任班長有班長加給為月薪為26,000元(23,000+3,000); 夜班之月薪為13,000元,夜班加收垃圾則月薪為16,000元( 13,000+3,000);若白天班及夜班均有上班則月薪為36,000 元(23,000+13,000)。詎被告公司未依約於民國105年1月 發薪日給付原告於104年12月份之薪資,且公司大門深鎖, 研判被告公司已惡性倒閉。經原告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與資遣費及開立離職證明 等,惟被告公司未出席調解會議致調解不成立。嗣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認定被告公司業已歇業,歇業基準日為105年1月 15日。被告公司未依約給付原告104年12月份之工資,顯有 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事,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 公司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104年12月份之薪資及資遣費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員工名冊、 打卡紀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4月 8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3340300號函、薪資存摺內頁明細、證 明書、切結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與被告公司間之勞務採購 契約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之104年12月之工資及資遣 費,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起訴 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欄位㈦之金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
│編號│㈠原告 │㈡到職日期│㈢離職日期│㈣年資 │㈤積欠之│㈥資遣費 │㈦被告應給│
│ │ │ │ │ │104年12 │(新臺幣) │付各原告之│
│ │ │ │ │ │月份薪資│ │金額合計(│
│ │ │ │ │ │ │ │新臺幣) │
├──┼────┼─────┼─────┼────┼────┼───────┼─────┤
│1 │劉美娥 │104年9月 │104年12月 │4月 │23,000元│3,833元 │26,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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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綉華 │103年3月 │104年12月 │1年10月 │23,000元│20,042元 │43,042元 │
├──┼────┼─────┼─────┼────┼────┼───────┼─────┤
│3 │林進村 │103年4月 │104年12月 │1年9月 │23,000元│19,187元 │42,187元 │
├──┼────┼─────┼─────┼────┼────┼───────┼─────┤
│4 │黃家羚 │103年4月 │104年12月 │1年9月 │23,000元│19,187元 │42,187元 │
├──┼────┼─────┼─────┼────┼────┼───────┼─────┤
│5 │劉蔡美玉│104年1月 │104年12月 │1年 │23,000元│11,500元 │34,500元 │
├──┼────┼─────┼─────┼────┼────┼───────┼─────┤
│6 │蔡進村 │104年9月 │104年12月 │4月 │23,000元│3,833元 │26,833元 │
├──┼────┼─────┼─────┼────┼────┼───────┼─────┤
│7 │黃仕竹 │104年8月 │104年12月 │5月 │26,000元│5,417元 │31,4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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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純宜 │103年1月 │104年12月 │2年 │28,000元│28,000元 │56,000元 │
├──┼────┼─────┼─────┼────┼────┼───────┼─────┤
│9 │陳南英 │103年1月 │104年12月 │2年 │13,000元│13,000元 │26,000元 │
├──┼────┼─────┼─────┼────┼────┼───────┼─────┤
│10 │黎氏寧 │103年1月 │104年12月 │2年 │23,000元│23,000元 │46,000元 │
├──┼────┼─────┼─────┼────┼────┼───────┼─────┤
│11 │劉素茶 │103年1月 │104年12月 │2年 │36,000元│36,000元 │72,000元 │
├──┼────┼─────┼─────┼────┼────┼───────┼─────┤
│12 │楊宇泉 │103年1月 │104年12月 │2年 │16,000元│16,000元 │3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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