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工資補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142號
TPEV,105,北勞簡,142,2016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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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42號
原   告 賴崇瑜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智凱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麻敏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42號請求工資補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105年12月28日下午5時在
本院台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0年7月11日至被告公司任職,原擔任 區域督導,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於101年4升 遷為區域經理,每月薪資調整為32,000元,後又陸續調薪至 33,000元、37,000元、4萬元。然被告公司於102年7月僱用 新進員工即為區域經理,每月薪資即為45,000元。原告管理 之場合與訴外人蔡睿洋管理之場合差不多,但內容較訴外人 蔡睿洋多(尚負責排每月管理人員班表及人員調度),卻領 取較低之薪資,被告公司明顯差別待遇,故請求被告公司補 償工資317,000元予原告。為此,爰起訴請求,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17,000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與原告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薪資係屬契約自由 範疇,並未違反任何法律之規定,本件原告之薪資是勞資雙 方自由議定,並無違法。被告公司聘僱員工之政策及標準, 皆有依據求職者之客觀及主觀事實基礎,如非有濫用,應尊 重被告公司基於合理判斷所為決定。又原告所舉訴外人蔡睿 洋之例,其具國外學歷且曾有上市櫃公司工作經驗,相較於 原告工作之初學歷為國內私校,未有上市櫃公司工作經驗而 論,被告公司判斷後之給薪並無不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契約者,乃平等 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 權利義務關係之協議,當事人之一方應享有自願訂立契約之 權利,且需契約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能合法成立 ,此即契約自由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 公司給付之薪資顯有差別待遇,與其他員工相較,其領取薪 資較低云云,並提出薪資差異表、主管輪職表、薪資帳戶明 細等件為證。惟原告於求職面試時,就希望待遇欄位,即填 寫依公司規定,兩造於100年7月15日簽立之員工工作契約書 並約定,於試用期間100年7月15日至100年10月15日,試用 期滿後經成績考核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試用期間約定 月薪為30,000元,試用期滿後依考核成績再行評估等情,有 員工資料卡、員工工作契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頁、第 21頁)。又被告公司於原告試用期滿後,原告任職期間陸續 調高其薪資等情,亦有被告公司簽呈、電子郵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2至29頁)。而原告於求職時,顯然對於是否於 被告公司工作、對於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升遷管道等情為 為衡酌,倘原告自行衡酌其於被告公司工作之優缺點後,認 上開工作條款對其不利,自可放棄於被告公司任職而另行於 其他公司行號找尋有意願之工作地點,是原告既同意與被告 公司間簽訂員工工作契約,顯是已自行衡量各情後決定至被 告公司任職,並同意被告公司之給薪條件,兩造即應受當初 約定之僱用契約所拘束,殊無事後再爭執被告公司當初給薪 不合理。至被告公司與其他新進員工間之工作約款、薪資待 遇,係屬被告公司與其他員工間之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要 與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僱用條件無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 據證明被告公司與期間之僱用契約約款有何不合理或違法之 處,則原告以新進員工之薪水高於其薪資待遇為由,主張被 告公司應補償其薪資云云,洵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317,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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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