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5年度,119號
TPEV,105,北勞小,119,2016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邱志剛 
被   告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設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