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再審原告 金紹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
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伍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