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5年度,115號
TPEM,105,北秩,115,2016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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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曾勻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5年9月1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259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勻昱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5年9月7日23時5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前騎樓。 ㈢行為: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簽認之錄音內容及手機傳送之性交易訊息相片。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行政組組長張富庠職務報告。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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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