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鈺慧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代 表 人 徐定禎
訴訟代理人 黎育誠
徐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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