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882號
TCEV,105,中補,2882,201612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8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己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86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