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2812號
TCEV,105,中補,2812,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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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81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蓉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所,本院司法文書無法送達(郵政
  機關以查無此人而退件),本件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目前之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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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